《“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6-08-19 点击数:

 

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

五个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最经常、最基本的重要形式,也是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现将《“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3.《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4.《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5.《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

                       2016年818日

 

 

附件1


“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强化党员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教育,努力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会一课”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也是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一项具体抓手,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第二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其主要任务是:①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②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③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④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宜;⑤讨论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的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⑥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⑦研究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⑧其他涉及需要党员审议、表决、监督或要向党员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①召开支部委员会讨论和通过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日程和时间安排;②党支部组织委员将拟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于会议召开前报告上级党组织;③党小组长在会议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通知到党员本人(包括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流动党员),并将会议通知结果和预计到会情况报告党支部;④党支部准备会议所需资料、数据等。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可委托组织委员主持。会议实行党员到会签名制度,开会前向与会党员通报到会情况,之后按既定议程组织会议。

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不足的应择日重新组织,否则会议无效。换届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支部党员大会可以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对于经过讨论暂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能急于作决议,一次会议不能统一的,如无特殊情况,可以下次再议,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党组织。

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支部党员大会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第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必须在三日内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会议情况,内容包括党员到会情况、表决及决议情况、党员出席情况表、决议依据及数据等。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其主要任务是: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②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③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决定本支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④研究讨论需提交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⑤讨论研究后备干部的培养,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⑥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等;⑦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确定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认定不合格党员;⑧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前准备工作包括:①党支部书记收集、整理并确定支部委员会议题,党支部委员可向党支部书记提请召开支部委员会就某议题进行研究。②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将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③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党小组长或有关党员参加。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党支部组织委员主持。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支部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应到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遇票数相等或有重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议,待取得一致时再另行决议。如长时间意见不一致或特殊情况急需决议时,党支部书记应将讨论和表决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请求上级党组织予以裁决。

支部委员会允许支部委员保留个人意见或在会议期间发表不同意见,但形成决议后必须无条件执行。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推翻或修改。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部委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党小组会

第十二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小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小组会的主要任务是:①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②传达支部委员会决议,讨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③检查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组织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决议的情况;④讨论有关党内事务,如改选党小组长,酝酿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等;⑤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状况和评选优秀党员等情况,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意见;⑥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⑦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⑧其他需要党小组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会前一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主要内容通知本党小组每位党员。

第十四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党小组长一般由党龄较长、党性强、师生威信高、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同志担任。党支部划分党小组应根据党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工作需要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按照易于集中、便于管理、新老搭配、强弱结合的原则设置党小组。每个党小组至少有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为正式党员。党支部书记和预备党员不得担任党小组长,支部委员会委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小组。学生党小组的划分应尽量与班级一致。

第五章 党课

第十五条 党课是党员接受党的教育、提高理论和思想水平的重要途径。党课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结合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其主要内容是: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和基本知识;②党规、党纪、党风廉政教育;③形势与政策学习教育;④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必读书目及材料;⑤联系党员实际或中心工作,需要加强学习的有关知识。

第十六条 党课由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课由组织委员负责制定计划,党支部书记审定后组织实施。宣传委员负责联系授课人员,准备授课内容。一般情况下,党课与党员大会一并组织、依次安排。

第十七条 党课一般由支部成员轮流讲授,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或有特长的党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授课。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党员队伍实际,每年至少为同级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所在支部党员讲1次党课;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结合分管工作,每年至少为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和联系点党员讲1次党课。

第十八条 党课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各党小组进行讨论,人员少时可以组织全体党员集中讨论。讨论结束后,及时向党支部汇报讨论情况,党支部要主动掌握全体党员的学习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全体党员进行讨论交流,巩固和深化党课教育效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支部对所辖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并纳入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领导和指导,每年制定“三会一课”指导性意见,督促所辖党支部制定“三会一课”计划,并建立管理台帐、抓好督查落实。要规范党支部建设,督促完善党员花名册、预备党员名册、发展对象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等基础资料,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和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要坚持规范运行,及时对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进行批复,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对党支部上报的会议报告进行整理和审查,涉及换届选举、发展党员、党员奖惩和其它重大问题时,及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并予以批复。

第二十条 各党支部全面负责“三会一课”落实,党支部书记作为具体组织者、实施者,要自觉、积极地组织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组织委员负责做好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课记录,党小组长负责做好党小组会议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三会一课”情况报告。“三会一课”的有关资料由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负责收集整理,每年年终装订成卷,归入档案,由组织委员负责保管;组织委员如有调整,档案资料在支部书记监督下交接,新老组织委员和支部书记在档案资料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所在党支部安排,带头参加“三会一课”,带头落实支部决议,为其他党员干部作出示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要据实记录,并作为个人述职述廉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党员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三会一课”的,视其错误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作劝退、除名处理,或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召开的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制度,是我党的优良作风,是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的法宝。

第三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下半年进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专门召开,不得与其他会议、其他议题合并进行。党内集中性活动中要求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领导班子成员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对无故不参加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除因特殊情况并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外,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得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一节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要结合实际,注意分析影响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的主客观因素、领导班子团结和民主集中制正确贯彻执行的突出问题、近期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重要因素;注意分析研判近期或一段时间以来领导班子成员在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师生等方面的情况;注意分析解决上级党组织指定或者师生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从中选择重点问题,作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第六条 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方案,提前向上级纪委、组织部门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方可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节 组织学习

第七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围绕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列出学习的必读篇目,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中央领导讲话和党的有关文件及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等精神。

第八条 组织学习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九条 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大局观、发展观、群众观、自律观,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第三节 征求并反馈意见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向本单位党员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并通过个别访谈、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师生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校党委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工作由党委办公室牵头,会同纪委、组织部进行;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工作由组织委员负责。

第十二条  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上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及联系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部分退休老同志。

第十三条 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梳理。涉及领导班子的,向全体班子成员通报;涉及班子成员的,单独记录并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会前“原汁原味”地反馈给本人。征求和反馈意见的情况,要向上级纪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纪委、组织部门指导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同志,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开好民主生活会提出具体要求。对掌握到的需要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或检查的问题,要在会前同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本人沟通。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校党委的意见。

第四节 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联系点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普遍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十六条 谈心谈话要做到谈问题不谈成绩、谈主观不谈客观、谈实话不谈虚话,班子集体的问题必谈、自身的问题及整改打算必谈、对方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必谈、拟在会上开展批评的问题必谈。

第十七条 校领导与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重点要了解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党员、师生员工约谈,真诚听取意见建议。

第五节 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师生员工所提及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党组织所“点”问题和谈心谈话情况,对照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对照“好干部”的五条标准,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联系个人成长进步经历,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着重检查自身在党性党风、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列举具体表现和典型事例,深入查找原因,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措施,防止把对照检查材料写成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并亲自撰写本人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提交班子集体会议讨论完善后,连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照检查材料一并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班子其他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对照检查材料,经本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上级纪委、组织部门。对照检查材料要对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明确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或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每个班子成员应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提纲的问题,可另写专题材料,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所写材料必须本着对党忠诚老实、有利于班子团结、对他人负责的精神,不得歪曲事实或恶意中伤。

第二十三条 不能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必须将书面发言提纲印发班子成员。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第三章 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将民主生活会的具体日期提前通知班子成员做好准备。

第二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主持人对上一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建议情况逐条进行通报,并对学习教育、查摆问题、谈心谈话、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等前期准备工作进行简要说明。

第二十六条 每个班子成员围绕主题和要求,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七条 对照检查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内容实在,剖析深刻,只讲问题、不谈成绩。要深刻剖析原因,坚持把自己摆进去,要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

第二十八条 开展批评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动真碰硬,具体深入,做到真批实评、红脸出汗。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严格把握党的政策,特别对原则问题要敢于打破情面,旗帜鲜明,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以理服人,不乱扣帽子,不搞上纲上线。

第二十九条 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班子其他成员对班子作风建设情况以及整改措施提出具体意见建议;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带头对个人进行自我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建议,主要负责人对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的批评意见表明态度;③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每人发言结束后,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对其开展批评,本人对班子其他成员批评意见表明态度;④上级党组织联系领导点评讲话;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对待别人的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压制批评,更不能打击报复。对正确的意见,要诚恳接受,并认真分析原因,剖析根源,吸取教训,切实改正;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的问题,必须详细说明,不能回避;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有违纪问题但能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对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原则,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视情况邀请部分基层党员列席,具体人选由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组织确定。列席人员不作自我剖析发言,可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章 整改提高

第一节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对党员师生员工所提及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反映的问题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认真研究、逐项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清单台账制、公开承诺制、公示监督制、反馈评议制等制度,抓好整改落实。对目前有条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落实;对通过努力能够整改的,要创造条件进行整改;对一些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建立制度的办法管长远、管根本;对一些合理的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督促检查,纪委、组织部门要通过抽查、通报等方式,确保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主要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整改事项未完成的,由牵头负责的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做出详细说明,并纳入下一年度整改范围。

第二节 通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10天内,要向本单位党员干部师生或下一级党组织通报情况,广泛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主题、会前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节 材料上报及归档

第三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报送下列材料: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意见等);②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③梳理后的意见建议;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批评意见;⑤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做好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材料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师生员工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批评意见,领导班子的整改方案,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存档材料按密级材料妥善保管。

第五章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书记是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会议的主持人。

第四十条 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①牵头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形式和时机;②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对班子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③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期间,带头认真学习,带头对照检查和自我剖析,勇于承担工作失误的领导责任,诚心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头开展批评,正确引导班子成员之间开展健康的互相批评;④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⑤会议结束时,对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⑥主持制定整改方案,以身作则,认真整改,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起表率作用。

第四十一条 对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敷衍塞责致使会议流于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隐瞒不报,对班子成员存在的违纪问题在民主生活会上不及时指出、提出批评的,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校纪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各党总支、支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主题、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对态度不端正,发言质量不高、不触及问题、不触动思想的,要及时提醒;对发泄私愤,搞无原则纷争的,要及时纠正;对相互评功摆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质量不高、走过场的,要及时叫停;认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第四十三条 坚持校领导班子成员指导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校党委委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个联系点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委、组织部门可以派人参加党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四条 参加指导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领导同志的主要职责是:①了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②了解会议筹备情况,包括主题是否符合要求,程序是否严谨规范,是否做到了学习教育不扎实的不开、征求意见不广泛的不开、谈心谈话不深入的不开、突出问题没找准的不开、发言材料不过关的不开、主要负责同志不重视的不开;③对会议情况作出评价并提出要求;④向校党委和纪委、组织部门反馈会议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是指党支部(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

第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人数多于20人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流动党员一般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会。

第四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可结合年中或年末总结一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具体时间可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之后进行。

第五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参加范围为党支部(党小组)所属全体党员。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应吸收同级行政负责人参加,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

第六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党员汇报思想、工作措施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上,每名党员都要对照党章党纪、法律法规、正反两方面典型,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剖析、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观念、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分析根源。具体检查、总结十个方面的情况:①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进行思想修养、思想改造和坚定理想信念方面的情况;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决议的情况;③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④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包括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及面临严重困难,需要党员个人做出牺牲时的表现等;⑤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⑥执行党的纪律、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⑦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情况;⑧深入实际、联系师生,做师生工作,帮助师生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情况;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情况;⑩承诺践诺、设岗定责、创先争优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程序

第一节 会前

第八条 确定主题。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党支部和党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党员组织生活会主题。上级党组织已明确主题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并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制定方案。党支部(党小组)要制定党员组织生活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主题、程序、学习内容、时间安排、征求意见等,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条 组织学习。针对会议主题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确定学习篇目,采取自学、讨论和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要在向本部门或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通报党员组织生活会时间和主题的基础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他们对每名党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反馈意见。党支部(党小组)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除属于人身攻击、发泄私愤的以外,由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分别向每个党员“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上级党组织掌握的、需要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应在会前一并反馈。

第十三条 谈心谈话。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支部班子成员与党小组长之间、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与每个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普遍开展谈心谈话活动。要尽量扩大谈话范围,支部党员人数少于20人的,党员之间要逐一开展谈心谈话;20100人的,每名党员谈心谈话人数不少于30人。要不断丰富谈话形式,对存在问题缺乏认识的“反复谈”,对平时有分歧、有误会的“主动谈”,对外出流动党员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连线谈”,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上门谈”,对青年党员、新发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谈”。要保证谈心谈话质量,既要主动说自己身上的毛病,又要直接点出对方的不足,特别是对师生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坦诚接受并相互提醒。

第十四条 撰写发言提纲。每名党员都要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岗位特点和履职情况,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总结自身思想、作风、工作和生活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深挖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条目式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会前报告。党员组织生活会召开前35天,党支部(党小组)将党员组织生活会准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第二节 会中

第十六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的由党小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先支部书记、后支部委员、再普通党员”的顺序(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的按照“先党小组长、后普遍党员”的顺序),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人开展”的方式进行。自我批评要直奔问题、直面矛盾,敢于揭短亮丑、动真碰硬,触及思想深处、触及问题实质,特别对师生反映的问题、上级点明的问题、谈心谈话中相互指出的问题,要逐一作出回应。相互批评要抹开面子、放下顾虑,直截了当指出问题和不足,真心实意提出改进意见,坚决防止“老好人”思想。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要树标杆、当示范,带头查摆自己的问题,带头对其他党员提出批评意见,并虚心接受他人提出的批评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坚持用事实说话,点到具体人具体事,是什么问题就摆什么问题,真正达到既红脸出汗、触动思想,又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效果。

第十八条 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每名党员要对照师生提出的意见建议、查摆梳理出的突出问题、列出的问题清单和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谈清认识、表明态度。对正确的意见,诚恳接受,吸取教训,切实改正;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的问题,作出详细说明,不能回避;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党员组织生活会记录。基本要求是:①明确专人记录;②用专用的记录本;③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缺席和列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等;④会议内容要按照议定的顺序记录;⑤尽量采取详细记录法,也可根据情况,把详细记录和摘要记录方法交叉起来运用;⑥记录要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避免遗漏。

第三节 会后

第二十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等。因故没有参加会议的党员,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二十一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后,党支部(党小组)按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要求,根据会前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和会中开展批评的情况,组织每名党员认领问题、认领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台账“销号”管理,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明确、时限明确。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后10天内,党支部(党小组)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书面报告、会议记录、党员制定整改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党小组)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组织党员自我检查、党员之间互查、邀请师生员工监督检查等形式,经常检查党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的效果,并通过党务公开栏及时向党员师生员工公开。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材料归档工作,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党员发言提纲、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四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也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交心谈心,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为其他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第二十六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党员之间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开展同志式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请假。请假者超过五分之一的,不得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必须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并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

第二十八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坚持征求意见不深入的不开,谈心谈话不广泛的不开,发言提纲达不到要求的不开,参加会议的党员达不到规定人数的不开,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不到会的不开,上级党组织未派人参加的不开。

第五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各党总支、支部要从方案制定、主题确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党支部(党小组)党员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并及时派人参加。要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作为评价党员组织生活会质量的主要标准,做到看是否准确讲出了个人存在的问题;看对党组织和党员师生员工提出的意见,是否有正确的态度,作出实事求是的回答;看是否能从主观上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思想认识是否深刻;看改正方向是否明确,整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看与会党员之间是否相互开展了批评;看批评是否触及主要问题,是否从思想深处帮助其寻找根源;看通过开展批评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看对党员承诺践诺情况是否进行了检查总结。党员组织生活会达不到要求的,要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差的要责令重新召开,并对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提出批评。

第三十条 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开好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对其他同志提出批评意见,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动和引导与会人员畅所欲言,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

第三十一条 落实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基层党建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考核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内其它集体活动。

第三条 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和其他党员一律平等,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师生员工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 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是: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相关规定,接受党内外师生员工的监督;②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和开展党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党小组)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③参加党员组织生活时,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讲党课,关心和支持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管理好党员组织生活,指导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第五条 党支部(党小组)开展组织生活之前,应提前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师生员工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党支部(党小组)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同其他党员一样进行考勤、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责任分工是:①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总责;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分管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实施和管理负直接责任;③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具体责任人,对编入本支部(小组)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负落实责任。

第九条 纪委、组织部对全校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查找及整改突出问题情况等,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党内监督的规范实施。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指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定期检查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对于增强党员意识、强化党性修养、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议时间应相对集中,可结合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形成组织评定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牵头负责,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员人数超过20人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师生员工意见。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党支部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重点进行“六个清理”:①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限期整改的表现和复评复议后的组织评定情况;②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③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④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⑤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⑥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况。

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广泛与党内外师生员工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分配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深入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为正式组织关系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流动党员原则上在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如果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退休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可以从简,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民主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九条 民主评议内容应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确定具体内容和重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执行党组织决定,自觉服从党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能否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增强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能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学校发展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参加党员先锋岗等活动,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能否主动联系师生员工,关心师生员工疾苦,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能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维护党员形象。

(六)能否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七)其它需纳入民主评议党员范围的事项。

第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制订计划。党支部认真研究分析党员情况,提出具体计划和安排,以党小组为单位提前通知党员认真准备,组织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确保党员参与率。

(二)学习动员。党支部(党小组)通过专题党课、重点辅导、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相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教育。

(三)自我总结。党支部(党小组)组织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查找问题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并自我评价、量化打分。党支部书记自我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和党小组长的自我总结材料由党支部书记审核把关,党员自我总结材料一般由党小组长审核把关,也可指定相关党支部委员审核把关。对自我评价态度不端正、突出问题找不准、问题根源认识不到位、改正措施不具体的,要责成修改完善。

(四)考核评议。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按照“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党员”的顺序,进行自我陈述并进行自评;每人自我陈述及自评结束后,组织党员逐一互评、领导点评;最后发放并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

(五)确定初步等次。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六个清理”、民主测评得分(包括党小组评议情况)和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研究提出党支部评定意见。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的,由党小组全体党员会议提出评定等次,报党支部审核后形成党支部意见。党支部意见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核。

(六)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可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表彰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5%;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帮助教育改正;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除以上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存在抵制、阻挠上级决定的执行,造成严重影响的;策划、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有偷盗、欺诈等行为,受到执法机关处罚;信仰宗教、邪教或经常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道德品质低下,生活作风不正派,或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包庇、纵容、放任直系亲属违法乱纪;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和事实,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党纪行政处分的。

第十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①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②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③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④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⑤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⑥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⑦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第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教育帮助,准确分析定性,分类妥善处置。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一)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并有改正决心和整改措施的,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二)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劝其退党。

(三)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经教育和思想工作,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坚持要求退党的;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对预备党员民主评议中发现犯有严重错误的,已不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可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延长预备期继续考察。

对于反党分子、敌对分子和腐败分子,应坚决清除出党,不得用劝退或除名代替。

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照纪检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用限期改正代替党纪处分,不得以退党处理代替开除党籍。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同时又在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以主要错误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正确作出结论。主要问题是违犯党的纪律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主要问题是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党员处置,一般不作交叉处理。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置,事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谈话反馈。在党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党支部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转告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存在主要问题,并做好思想工作。

(二)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召开支部委员会,向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经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主要问题,谈话过程及本人态度,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充分讨论、形成决议。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如本人拒绝出席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

(四)报批及实施。支部党员大会对党员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处置措施,由党支部委员会及时将决议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材料,连同主要事实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报校党委审批。报批党支部将校党委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按处置意见实施相应措施。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督查指导

第十五条 校党委把民主评议党员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评议质量和实效。要严格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落实,对不认真执行制度或流于形式的,要严肃追究党支部(总支)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评议,为党员干部作好表率。

第十六条 各党支部(总支)要认真讨论,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防止搞形式主义或走过场,确保每位党员都能接受评议、受到教育。要严肃纪律,对外出党员应提前通知并按期参加评议,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的,待外出归来后通过一定形式接受评议;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履行相关组织程序,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每年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结束后,以党支部为单位形成工作总结,向上一级党组织详细报告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对评议得分较低的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情况要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获优秀党员称号的党员,其主要事迹材料及组织审批材料;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主要事实依据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民主评议党员形成的工作安排、综合汇报等有关材料,以及其他党员的评议材料归入党组织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 校纪委、组织部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程序执行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参与率、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党员干部是否带头参加评议、表现差的党员是否受到教育、不合格党员是否妥善处置、对突出问题是否制定整改措施等。要不断探索创新,总结交流经验,更好地发挥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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