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层次科研成果,促进学校科研水平的提升,推动学科建设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成果所有权为河南城建学院,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各类成果必须冠以“河南城建学院”(且作为第一单位),对其第一作者进行奖励。
第四条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成果实行申报制。
第二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六条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1.发表在《SCIENCE》、《NATURE》上的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
2.被SCI、SSCI、EI(JA)、CSSCI源刊(不含扩展板)、A&HCI、《新华文摘》(全文)、《中文社会科学文摘》、《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同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从中评选出20%优秀论文给予奖励,每篇另外奖励2万元。
3.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不少于2000字)、河南省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上收录的文章,每篇奖励0.3万元。
4.在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第三章学术著作奖励
第七条著作类奖励条件及标准
1.奖励包括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编著、译著、美术/音像作品。
2.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全部申报著作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和良好等级(按照当年申报数量的30%确定),其中优秀著作每部奖励2万元,良好著作每部奖励1万元。
第四章获奖类奖励
第八条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中国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5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0万元;国家图书奖、“五个一工程奖”每项奖励30万元;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
第九条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省社科优秀成果奖和省发展研究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五章知识产权类奖励
第十条知识产权类奖励标准
1.专利类:国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5万元。
2.标准类: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颁布的国际标准每项奖励2万元、国家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行业及地方标准每项奖励0.3万元。
3.动植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的每项奖励1万元。
4.发明专利转化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转化10万元—100万元(含10万元)奖励2万元;转化5万元—10万元(含5万元)奖励1万元。
第六章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1.国家级项目立项并资助,每项奖励5万元;项目研究期间,每项每年奖励6万元;延期结项的,延长期间不予奖励。
2. 省(部)级项目立项并按期结项,每项奖励1万元,同时按实际到校的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20%再次进行奖励。
3.厅(市)级项目立项并资助,按实际到校的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15%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1.当年到校经费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除设备费外)的重大横向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
2.当年到校经费100万元—300万元(含100万元)(除设备费外)的重大横向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3.当年到校经费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除设备费外)的重大横向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第七章其它奖励
第十三条以“河南城建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研究报告、调研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批示并被采用的,每项奖励2万元;被省委和省政府领导或国家有关部委批示并被采用的,每项奖励0.5万元。
第八章科研成果奖励的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所有科研成果必须在学校科研系统中录入、登记,并经科研(社科)处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科研成果奖励中存在的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审定。
第十六条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年底对本自然年度的各类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于下一年四月份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申报各类科研奖励时均须出具有关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科研(社科)处,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